盈法以案释法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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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

案情简介

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原系同学关系,原告王某于年在涉案地点建盖了房屋,年被告邹某相邻原告王某住房处建房,后双方因滴水问题发生纠纷,原告诉至盈江法院要求解决。原告王某认为其建房在先,不存在预留滴水位不足的情况;被告邹某认为其虽建房在后,但因原告占用其地界建房,其已退后五十公分建房,现其房屋还在装修中,不能接受原告提出切除琉璃瓦的要求。为此,盈江法院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查勘现场掌握了基本情况,结合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,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到案涉地点共同听取专业测绘机构的意见,通过现状分析、释法析理,被告邹某自愿将靠原告王某一侧一楼、二楼、三楼伸出屋檐外的琉璃瓦予以切除,原告王某予以接受,最终双方握手言和,共同解决了排水问题。

法律分析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:“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”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:“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、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。”的规定,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都在各自的地界内建房,且建房已成事实,但原告滴水困难,双方认识到了问题所在,并互谅互让共同化解了排水问题,展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宽和友善的良好品质。

法官寄语

远亲不如近邻,邻里纠纷以和为贵,邻里之间难免会磕磕碰碰,但只要秉持诚心加强沟通交流,多些宽容理解,总能化繁为简、化难为易,共同构建和谐美丽的邻里环境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原标题:《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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