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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委于年3月31日印发了《泸州市属直管企业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泸国资党委〔〕54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为让市属直管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实施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,促进企业建立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,特对《办法》进行解读。

一、制定目的

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,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,进一步促进市属直管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,规范决策行为,防范决策风险,提高决策水平,保障改革发展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,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,我委印发了《办法》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共八章五十一条,分别为总则、遵循原则、决策内容、决策权限、决策程序、组织实施、监督追责、附则,主要内容如下。

(一)总则。总则阐述了《办法》的制定背景、政策依据、适用范围,解释了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
(二)遵循原则。《办法》明确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坚持依法决策、民主决策、科学决策、规范决策原则,凡涉及企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坚持集体决策原则,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。

(三)决策内容。《办法》针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分别规定了不同内容,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12项内容,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6项内容,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7项内容,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5项内容。

(四)决策权限。《办法》依据职责、权限和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党委会、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权限。党委会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促落实的领导作用,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。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,定战略、做决策、防风险。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,根据董事会授权,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。涉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由股东会决策的,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,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,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。

(五)决策程序。《办法》明确了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程序,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,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合法合规审查程序,参与决策人员之间、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,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,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决定。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、总经理决策事项,决策程序可适当简化,党委一般不做前置研究讨论,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(单位)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严格遵守集体讨论要求,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。市属直管企业应建立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和全程记实制度。

(六)组织实施。《办法》明确企业党委书记、董事长是实施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主要责任人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后,企业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,并明确牵头领导、工作部门和责任人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严格按照决策意见执行,有不同意见的,应按规定程序提出。企业应建立过程评估纠错制度,及时对发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。市属直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以及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运行系统,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有关决策情况。

(七)监督追责。《办法》规定市国资委、企业党委及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对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对违反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,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,给予相应处理。

(八)附则。《办法》提出市属直管企业、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受托监管单位,可以参照本办法精神,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。

来源:转自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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